201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申报(2.28截止)
2014-01-03 17:07:00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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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实现通过改进科研评价提升研究质量、促进学风建设目标,2014年继续设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课题范围与资助额度 申请者应围绕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紧密结合进一步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的战略目标,针对当前改进高校科研评价体系和完善学风建设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课题申报范围详见课题指南(附件1)。 1.课题分为重大课题和一般课题两类。重大课题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一般课题每项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 2.重大课题要求按照课题指南规定的研究思路和目标进行课题设计论证;一般课题可以围绕课题指南规定的相关范围和研究方向,结合自身研究专长自拟题目。 二、研究周期及成果形式 1.重大课题研究周期为3年,最终成果要求详见课题指南(附件1);一般课题研究周期为2年,研究成果为专著或2篇以上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提交有关部门的研究咨询报告。本项目为工作专项,应为教育部简报、专家建议或学风委工作简报提供2份以上稿件且至少有1篇被采纳,其中重大课题应提供3份以上稿件且至少2篇被采纳。 2.课题研究完成后应办理结项手续,同时报送已公开发表的论文及研究咨询报告。所有课题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等)发表、出版时,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科研诚信和学风建设)资助”字样。 三、申报条件 1.课题限部分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申报(名单详见附件2)。每校限报2项。 2.申请者应为具有高级职称(含副高)的在编在岗教师;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良好的学风,对国内外学术规范现状有比较深入的了解,有一定研究基础并有相关研究成果。每个申请者限报1个项目;所列课题组成员必须征得成员本人同意,否则视为违规申报。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专项: (1)在研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含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基地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一般项目)负责人; (2)所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自2011年(含)以来因各种原因被撤销者;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含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后期资助项目、西部项目和单列学科等各类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负责人(若已结项需附相关证明); (4)申报2014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其他类别项目者。 4.申请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青年、后期资助、西部和单列学科项目的负责人同年度不能申请本专项。 5.自2015年起,连续2年(本次指2013、2014年)申请教育部一般项目(含专项任务项目)未获资助的申请人,暂停1年本专项申请资格。 四、申报办法和程序 本专项以高校为单位集中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具体申报办法和程序如下: 1.本次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评审书》)启用2014年新版本,以前版本无效。 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平台项目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为本次申报的唯一网络平台。网络申报办法及流程以该系统为准。 3.2014年1月10日开始受理项目网上申报。申请者可登录社科网申报系统下载《申请评审书》,按申报系统提示说明及《申请评审书》填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并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过申报系统上传《申请评审书》的电子文档。 4.有关项目申报系统及技术问题请咨询社科网。联系电话:010-62510667,手机:15313766307,15313766308,电子信箱:xmsb2014@sinoss.net。 5.一般课题《申请评审书》A表B表单独装订,B表夹在A表内;重大课题A表、B表合订。 6.《申请评审书》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于2014年2月28日前报送社科处,《申请评审书》纸质件2份(A4纸打印,单面印制,左侧装订)。 五、其他要求 1.申请者须认真查阅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有关管理办法及以往有关立项资料,强化创新意识,切实提高申报质量,避免低水平重复申报。 2.电子版《申请评审书》和纸质件内容要确保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3.为保证匿名评审的公平公正,课题《申请评审书》B表不得出现申请者学校、个人等有关信息,否则作废。重大课题不受此限。 4.申请者应如实填报材料,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附件: 2014-01-03-skc.doc 社科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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